2020-03-16 11:58:10 鸡西人事考试网 //jixi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黑龙江华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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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公司由甲、乙、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,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,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。对此,银行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:
A.要求作出贷款决策的丁返还贷款
B.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
C.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甲、乙、丙三股东返还贷款
D.要求对该公司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的戊返还贷款
【答案】B。
【解析】《公司法》第3条第1款规定:“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”所以银行不能要求股东、执行董事和监事返还贷款,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应由其承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责任。故正确选项为B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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